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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茶叶公司注册商标,两人获利两万余元被判刑

2022-05-05 15:51:58热度:63°C

记者 栾海明

4月26日上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举办“优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服务保障省会创新发展”线上新闻发布会,会上,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曲立春发布了两起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2017年下半年,某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茶叶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告人亓某某合谋制作假冒某茶叶公司“齐鲁干烘”注册商标的茶叶,对外销售牟利。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初,两人利用尚某某作为某茶叶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便利,从该公司进货渠道安徽省金寨县、山东省新泰市等地购进散装茶叶,并联系他人制作假冒“齐鲁干烘”注册商标的内罐、外包装及封签等,在未经某茶叶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制作并销售假冒“齐鲁干烘”注册商标的福禄寿喜茶叶约300提、精品袋装茶叶6000包、大叶红茶叶11提,非法经营数额7万余元,获利2.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的假冒“齐鲁干烘”注册商标的福禄寿喜茶叶180余包,大叶红茶叶30余罐,价值5000余元。

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职,促成两被告人赔偿某茶叶公司20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2021年5月14日,区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曲立春介绍了该案的典型意义,一是积极促成民事和解工作,修复社会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司法机关妥善解决案件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融合,积极推动被侵权单位与被告人在诉前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既使被侵权单位获得合理赔偿,也使被告人获得权利人谅解,尽快回归社会,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册商标系生产经营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志,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及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或服务时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提示企业充分重视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从而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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