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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城变精品城商户欲撤场遭盗

2022-04-29 03:18:05热度:72°C

佛山执行案件分流机制调解首案“告捷”:物业支付7万元 租户交还商铺

租户自称花费15万元进驻“永不落幕的茶博会”,换来上锁封铺,店中名贵茶叶、茶具被盗,最终只能诉至法院,而物业公司却反诉租户拖欠维护费、管理费。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法院在此案中首次试行执行案件分流处理机制,双方当事人近日在二审中达成和解:物业公司支付租户7万元后,租户将商铺交还物业公司。

文/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刘宇靖

商户欲撤场

物业方不同意

2014年7月,阿晖在好友阿文夫妇的推荐下,在南海盐步华×商业广场茶叶城(以下简称“商业广场”)租下首层的4个铺位,经营茶叶生意。据阿晖称,在该商业广场的宣传单张上以“永不落幕的茶博会”为广告语,并承诺“每年两次现场举办茶博会”。

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阿晖发现,该广场已由“某茶叶城”悄然易名为“某精品城”,且整个商业广场人流量少,他的茶叶铺也是生意惨淡,他的朋友阿文夫妇也感到难以经营下去。三人找到商业广场的管理方南海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和押金,但并未得到物业公司的正面回应。

据阿晖称,2015年1月30日,数名“黑衣人”出现在其店铺门前,阻止他将店铺内的货物搬走,事后物业公司对其店铺强行上锁封铺。阿晖多次到派出所报案,但矛盾依然未得到解决,2015年5月底,阿晖收到了物业公司的函件称“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这期间,他店铺中的名贵茶叶、茶具被盗,阿文店铺中的红木家具、玉器、瓷器等也被“洗劫一空”。物业公司表示,对“黑衣人”阻挠一事并不知情。

租户和物业互告

所有请求均被驳回

2015年7月,阿晖将物业公司诉至南海法院。他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商业广场的管理方,没有履行其承诺的“市场业态规划”,导致进场的租户损失惨重,而强行上锁的行为已导致他实际无法经营,故请求解除与物业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并返还商铺租金、保证金、宣传推广费等共计元。阿文夫妇亦与阿晖一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阿晖支付维护费、管理费等共计.67元,已支付的保证金归物业公司所有。南海法院受理了这三起诉讼。

在案子一审期间,物业公司表示不同意与阿晖等三人解除合同,并且认为其有权根据商业广场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命名调整,同时,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多份证据,用以证明该广场的经营业态仍以茶叶、茶具、茶文化为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有明确约定,无论阿晖等三人所说茶叶城变动情况如何,均不构成解除合同的合理事由,而三人所称的物业公司阻止其继续经营店铺的说法,也没有证据证明。另外,法院认为虽无法确定“黑衣人”与物业公司有关系,但物业公司作为商铺经营管理者负有一定的维护义务,物业公司请求阿晖支付维护费、管理费等费用的主张,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被告的诉讼请求,阿晖等三名租户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物业支付7万元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考虑到租户和物业公司的矛盾较大,直接作出判决反而可能因双方心存芥蒂,导致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等新问题的产生,佛山中院二审经办法官张雪洁希望可以促成双方调解。

近日,法官与双方的代表来到商业广场,对涉案的9个铺面内的装饰、装修进行了清点,清点工作持续一天,期间张雪洁多次对双方言明利弊。

经过一番考虑,阿晖同意调解,但应由物业公司对他被盗之物作出适当赔偿,物业公司代表亦表示同意调解。就在当天,阿晖被封一年三个月的商铺被重新打开,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

然而,租户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并没有就此顺利全部得以化解。由于部分物品被搬空,阿文表示一定要看到这批物品才肯调解。

5月3日,张雪洁再次在商业广场会同双方代表,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物业公司的代表打开三楼的闲置单位,阿文清点了物品后,双方终于同意签订调解协议。

最终,双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立刻办理商铺交接手续,阿晖三人取走自有物品,将商铺交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同时支付7万元给阿晖三人。

目前,双方已在法院的主持下,全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对事件的结果均表示满意。

据了解,该案是自5月1日,佛山法院正式实施《执行案件分流处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后,在案件审理阶段促成调解并督促双方履行义务完毕的首宗案例。

话你知:什么是执行案件分流机制?

以这起案件为例,以往案件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在法院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后,负责审判的法官便不再跟进。而在这起案件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就提前介入了双方的调解和执行,比如三名租户丢失物品的价值该如何去计算,如果法院不从中协调,租户可能又会将物业告上法庭,从而衍生出另外的案件。

按照该制度设计,执行案件将通过两种模式分流以减轻执行压力:一是法官对自己的案件予以跟进;二是由非法官群体处理债务人明显具有履行能力或履行可能的案件,在执行立案前督促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降低强制执行的案件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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