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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04-28 22:54:46热度:55°C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于本案中为第三人;

●涉案金额为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厦华电子”)分别于2017年8月17日、2019年1月8日、2020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编号为“临2017-081《涉及诉讼公告》”、 “临2019-003《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和“临2020-004《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17年8月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就火炬(翔安)厦华电子工业园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后,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鉴于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9)闽02民终2095号】裁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新审判。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要求将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今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5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元及逾期利息(以.65元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本案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元为限);

(二)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中乙祥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374.4元,由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809.6元,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2520元,由反诉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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