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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公布

2022-04-13 07:14:13热度:46°C

   近日,山东省医保局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价格制定、医保支付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公布!互联网复诊、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病理会诊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日前,省医保局制定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价格制定、医保支付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公布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据悉,这首批互联网复诊、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病理会诊等7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意见》明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   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不纳入的项目包括: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级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制定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限(见附件)。附件所列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最高价格收取费用。   《意见》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要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书面告知所在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书面告知省医疗保障局。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老百姓在当地医院接受外地医院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以报销吗?   当地和外地报销政策不同的,具体是按照哪里的政策报销?   省医保局副局长郭际水明确表示:“老百姓在当地公立医院接受外地公立医院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可以报销的。”定点医院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目前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经过相应程序后即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报销。患者可根据当地的报销政策执行。对于跨地区服务的报销问题,应当按患者参保地的政策执行。“概括起来就是,按服务所在地的价格交费,按患者参保地的医保支付政策报销。”   《意见》强调,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   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   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购房资讯轻松享,快来关注乐居网】 文章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近日,山东省医保局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价格制定、医保支付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公布!互联网复诊、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病理会诊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日前,省医保局制定出台了《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价格制定、医保支付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公布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据悉,这首批互联网复诊、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病理会诊等7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意见》明确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

营利性医疗机构:

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不纳入的项目包括: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级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制定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限(见附件)。附件所列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最高价格收取费用。

《意见》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要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书面告知所在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书面告知省医疗保障局。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老百姓在当地医院接受外地医院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以报销吗?

当地和外地报销政策不同的,具体是按照哪里的政策报销?

省医保局副局长郭际水明确表示:“老百姓在当地公立医院接受外地公立医院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可以报销的。”定点医院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目前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经过相应程序后即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报销。患者可根据当地的报销政策执行。对于跨地区服务的报销问题,应当按患者参保地的政策执行。“概括起来就是,按服务所在地的价格交费,按患者参保地的医保支付政策报销。”

《意见》强调,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

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

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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