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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标志的含义及厂家冒用QS标志如何处理

2022-04-03 04:27:41热度:54°C

问:QS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之间,是何关系?厂家擅自在产品上标注QS标志的,工商部门能否查处?

答:根据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QS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一,是“企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数字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数字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加工食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实施的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省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基于列入前述目录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对其必备的生产条件、技术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审查,核查其是否具备连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准予其生产相关工业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在我国境内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证机构是依法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独立从事认证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认证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不属行政机关也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确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两类不同的管理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因此,QS标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一种质量标志,但不属认证标志。

生产者在产品上冒用或伪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或其编号的,质检部门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查处,工商部门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认定为冒用或伪造质量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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